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尹某某
姚根強(qiáng)(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wù)所)
趙某某
張琦(河北圣佑律師事務(wù)所)
抗訴機(jī)關(guān)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根強(qiáng),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琦,河北圣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訴人尹某某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終字第00009號民事裁定,向檢察機(jī)關(guān)申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冀檢民監(jiān)(2014)575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冀民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戎艷增、燕鵬出庭。
申訴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根強(qiáng),被申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琦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再審認(rèn)為,原審裁定程序不當(dāng),適用法律錯(cuò)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終字第00009號民事裁定和深澤縣人民法院(2012)深民再字第00004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澤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再審認(rèn)為,原審裁定程序不當(dāng),適用法律錯(cuò)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終字第00009號民事裁定和深澤縣人民法院(2012)深民再字第00004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澤縣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李俊杰
審判員:邢成思
審判員:葉偉
書記員:米志峰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