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尹某,男,生于1990年12月27日,漢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包括:承認訴訟請求、和解。
原告李代紅與被告尹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2015年7月2日,被告尹某向本院申請追加謝志向為共同被告,認為謝志向是本案的肇事人,故其為本案當然的賠償責任人,應當追加其為本案被告共同參加訴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本院依職權(quán)調(diào)取的公安偵查資料,不能證明謝志向為本案肇事人,只能證明謝志向為肇事嫌疑人,依據(jù)誰侵權(quán)誰賠償?shù)囊话阍瓌t,故被告尹某的申請缺乏證據(jù)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尹某追加謝志向為共同被告的申請。
審判長 明安輝
審判員 周明智
審判員 吳 燕
書記員:王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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