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蘇某
趙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
原告尹某某。
被告蘇某。
委托代理人趙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蘇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趙霞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被告蘇某委托代理人趙薇均到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5月10日本案因案情復雜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被告蘇某、委托代理人趙薇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蘇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有原告提交的欠條予以證實,事實清楚,對原告與蘇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予以認定。2014年8月2日蘇根坡向原告轉款20000元,系原告所訴貨款之前,與本案無關;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轉款15000元與蘇某出具的欠條中所記載的已付15000元相吻合,故原告所訴貨款17340元理據(jù)充分,現(xiàn)原告要求蘇某償付貨款17340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訴貨款系蘇某個人為原告出具欠條,欠條中并未加蓋晉州市丁一針織有限公司公章,故被告辯稱自己系職務行為,應由晉州市丁一針織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付原告貨款17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元,由被告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蘇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有原告提交的欠條予以證實,事實清楚,對原告與蘇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予以認定。2014年8月2日蘇根坡向原告轉款20000元,系原告所訴貨款之前,與本案無關;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轉款15000元與蘇某出具的欠條中所記載的已付15000元相吻合,故原告所訴貨款17340元理據(jù)充分,現(xiàn)原告要求蘇某償付貨款17340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訴貨款系蘇某個人為原告出具欠條,欠條中并未加蓋晉州市丁一針織有限公司公章,故被告辯稱自己系職務行為,應由晉州市丁一針織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付原告貨款17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元,由被告蘇某負擔。
審判長:趙霞
審判員:宿俊娟
審判員:劉亞博
書記員:張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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