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慶治,黑龍江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威帝威廣告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被告:張艷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中航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范志剛、張艷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慶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志剛、張艷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6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2、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范志剛以個體經營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2016年4月21日前還款,此款由被告張艷紅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委托案外人李某于2015月12月22日向被告范志剛轉款164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4.5%,故直接扣除利息360000元。2016年10月22日因被告方未能按期還款,被告張艷紅為原告出具借還款說明,承諾在11月底歸還欠款。2017年1月起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但二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未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二被告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1、2015年12月21日借款合同一份二頁附中國建設銀行業(yè)務收費憑證及轉賬憑條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形成借款合同關系,事實成立,張艷紅為擔保人,原告按約定向被告轉款1640000元事實成立。
證據2、2016年10月22日借還款說明,證明張艷紅于2016年10月22日承諾在11月底歸還欠款。
證據3、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證明2015年12月22日李某為原告向被告付款給范志剛1640000元事實成立。
二被告未提出反駁和抗辯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上述證據舉證形式合法,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依法均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范志剛以個體經營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2016年4月21日前還款,張艷紅在合同連帶保證人處簽名,合同簽訂后,原告委托案外人李某于2015月12月22日向被告范志剛轉款1640000元,原告于庭審中自述為直接扣除利息360000元。2016年10月22日因被告方未能按期還款,被告張艷紅為原告出具借還款說明,內容為:“因資金周轉困難,未待及時歸還借款,現(xiàn)將奧迪車放置出借方,以示誠意。借款待11月底歸還,特此說明?!背兄Z在同年11月底歸還欠款。此款二被告至今未付。
審理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范志剛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40000元,并以16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尹某某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請求被告張艷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審理中,本院依原告尹某某申請查封被告范志剛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東城區(qū)龍?zhí)侗崩镂鍡l7號樓2層3單元6號房產檔案,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范志剛、張艷紅簽訂借款合同,雙方據此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經審查,該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審理中,證人李某出證證實,其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范志剛銀行卡付款1640000元,可視為原告向被告范志剛交付相應借款事實成立。被告范志剛收到借款后,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即為違約,故原告請求被告范志剛償還借款,符合雙方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范志剛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經審查,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對借款利息沒有明確約定,故被告范志剛向原告支付利息應自2016年4月22日按年息6%計算為宜。原告請求被告張艷紅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經審查,被告張艷紅在借款合同連帶保證人處簽名并捺印,其擔保意思表示真實,故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志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尹某某借款1640000元;
二、被告范志剛以16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原告尹某某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張艷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尹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56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范志剛、張艷紅承擔,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尹某某。
如被告范志剛、張艷紅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毓東 人民陪審員 孫金娥 人民陪審員 王福醒
法官助理于圣厶 書記員張逸秋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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