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遷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寶,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瑩,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屈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寶、李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屈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按協(xié)議約定退還所欠款項10萬元;2.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被告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欲承包遷安市西里鋪工地外墻保溫涂料工程。2016年1月30日,龔慶寶、屈某與原告達成口頭協(xié)議:龔慶寶、屈某二人為原告提供有助于工程中標的信息與中介服務,原告預先支付二人前期公關(guān)中介費每人10萬元。如果未能幫助原告中標,二人應當退還此費用。同日,按照雙方約定,原告以妻子李玲玲的名義在遷安市農(nóng)業(yè)銀行楊店子支行為龔慶寶、屈某二人每人打款10萬元。龔慶寶、屈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一張。后原告并未中標。龔慶寶已退還原告10萬元。被告屈某承諾于2016年7月11日退還10萬元,現(xiàn)期限已過,被告至今未退。
被告屈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30日,為能中標中建六局西里鋪工地外墻保溫涂料工程,原告通過其妻子李玲玲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向龔慶寶和被告屈某妻子左愛新各轉(zhuǎn)賬10萬元。龔慶寶、被告屈某共同為原告出具收條:今收到尹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此款用于中建六局西里鋪工地外墻保溫涂料工程前期公關(guān),定于2016年陰歷2月底確定。如沒有消息此款金額無息退還。如中標此款沖抵給予的信息費用。后原告未能中標。2016年5月10日,龔慶寶將收到的10萬元退還原告。2016年7月8日,被告屈某承諾于2016年7月11日退回10萬元。被告屈某與左愛新于2009年2月27日登記結(jié)婚,于2017年2月9日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給付被告10萬元,有打款明細和收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給付被告10萬元的目的是中標西里鋪工地外墻保溫涂料工程,因未能中標,被告理應返還原告10萬元。被告承諾于2016年7月11日退還,現(xiàn)履行期限已過,被告占用原告10萬元沒有合法根據(jù),屬于不當?shù)美?,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還10萬元及支付自2016年7月12日至本院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利息,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屈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尹某某10萬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7月12日起計算至本院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屈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馮光磊
人民陪審員 李樹林
人民陪審員 潘慶
書記員: 郭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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