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
翟曉琴(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
丹江口市鹽池河鎮(zhèn)財政所
陳剛(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
原告:尹某,女,生于1969年11月6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湖北省丹江口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會計。
委托代理人:翟曉琴,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鹽池河鎮(zhèn)財政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鹽池河鎮(zhèn)。組織機構代碼:42181755-3。
法定代表人:薛先成,該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陳剛,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某訴被告丹江口市鹽池河鎮(zhèn)財政所返還原物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尹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尹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負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尹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負擔。
審判長:楊迪
審判員:張洪運
審判員:文東生
書記員:姜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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