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來,石家莊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山縣紫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東回舍鎮(zhèn)曹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張國江,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振濤,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山縣下口鎮(zhèn)六嶺關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懷貞,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志國,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平山縣紫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平山縣下口鎮(zhèn)六嶺關村村民委員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某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尹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田建江
書記員:蓋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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