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勤。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尹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公司地址: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45號。
負責人:文雷,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鳳君,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尹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簡稱財保荊門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被告財保荊門分公司對原告尹某某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本案依法暫停審理。案件恢復審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勤,被告尹某某,被告財保荊門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鳳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29811.02元,其中:醫(yī)療費25985.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35000元、護理費10236元、殘疾賠償金119024.4元、撫養(yǎng)費10783.3元、鑒定費4204元、、交通費670元、摩托車修理費1708元、精神撫慰金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日17時30分許,被告尹某某駕駛鄂H×××××號小型轎車由鐘祥郢中街道辦事處至鐘祥市磷礦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331省道4KM+400M路段,與對向尹某某無證駕駛的鄂H×××××號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尹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尹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尹某某受傷后在鐘祥市人民醫(yī)院治療,開支醫(yī)療費25985.32元。經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傷殘等級九級,賠償指數22%,后期治療費14000元,護理日期120日,誤工日期為300日。被告尹某某駕駛的鄂H×××××號小型轎車在財保荊門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附加不計免賠率5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尹某某駕駛的鄂H×××××號小型轎車在財保荊門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財保荊門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財保荊門分公司預交的鑒定費2500元在其賠償總額中扣減。本院對原告尹某某合法有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228921.02元(醫(yī)療費25985.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4天×20元/天)、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35000元(工資3500元/月÷30天×300天)、護理費10236元(31138元÷365天×120天)、殘疾賠償金119024.4元(27051元/年×20年×2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783.3元【父母:9803元/年×(5+5)年×22%÷2)】、鑒定費4204元、摩托車修理費1708元、精神撫慰金7000元,由被告財保荊門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1708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04713.02元(已扣減預交鑒定費2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尹某某的損失228921.02元(醫(yī)療費25985.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35000元、護理費10236元、殘疾賠償金119024.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783.3元、鑒定費4204元、摩托車修理費1708元、精神撫慰金7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121708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04713.02元(已扣減預交鑒定費2500元)。
二、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一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0元,減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尹某某負擔659元,被告尹某某負擔15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友德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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