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浮梁縣人,住江西省浮梁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小燕,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尤某某兒媳。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浮梁縣人,住江西省浮梁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祖華,江西景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尤某某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依法賠償原告醫(yī)藥費54614元(含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誤工費28620元、護理費135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24276元,合計12701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下午12時左右被告駕駛摩托車搭載他人由前程村向陽組往汪村組最大下坡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相向行駛時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被告所駕駛的摩托車下坡,車速過快導致原告受傷并造成傷殘,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對本案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同時提出如下答辯意見:1、事故的發(fā)生原告應承擔70%責任,被告承擔30%責任;2、原告所要求的賠償項目計算金額過高;3、原告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沒有提供醫(yī)療發(fā)票,其訴求金額過高;4、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鑒定材料與事實不符,故該份鑒定意見不予認可。根據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及法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9日中午12時左右,原告尤某某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從前程村汪村組往向陽組行駛,遇到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的被告李某某搭乘他人,相向行駛而來。行駛中兩車不慎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當日被送往景德鎮(zhèn)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2017年6月6日進行手術,經對癥治療后于2017年6月22日出院,住院24天,花去醫(yī)療費44636.47元。為確定傷情和后續(xù)治療費用情況,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委托景德鎮(zhèn)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用、“三期”進行鑒定。景德鎮(zhèn)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在2017年11月16日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尤某某傷殘構成十級,后續(xù)取內固定治療費酌定7000元內,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鑒定費花去2100元。原告從出院之日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天數計143天。本案審理期間被告李某某對原告尤某某的傷殘?zhí)岢鲋匦妈b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重新鑒定。該鑒定中心在2018年7月13日出具了鑒定報告書。其鑒定意見為:尤某某損傷致左膝關節(jié)功能活動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7000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原告治療期間,被告支付了15000元治療費用給原告。事故發(fā)生后雙方未報警,無交通事故認定證明。本院對原告的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44636.47元。2、誤工費3830元。原告戶籍所在地在浮梁縣××前程村汪村組。其未提供收入證明,故本院參照江西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在崗平均工資計算,酌定按100元/天計算誤工費,合計3830元(100元/天*24天+100元/天*143天*10%)。3、護理費2880元(120元/天*24天)。4、營養(yǎng)費1200元(50元/天*24天)。5、交通費240元(10元/天*24天)。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費票據,鑒于交通費實際發(fā)生,故本院酌定按10元/天計算20天,即24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80元/天*24天)。7、殘疾賠償金24276元(12138元/年*20年*10%)。8、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上述費用合計85982.47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54756.47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31226元。另計鑒定費2100元。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出示的身份信息、入院記錄、手術記錄、醫(yī)療檢查報告單、醫(yī)療發(fā)票、事故說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法庭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尤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小燕、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祖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因行為人侵權行為導致他人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損害的,被害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受害人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車輛駕駛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仍有不足的,按照當事人之間的過錯責任大小按比例承擔。機動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按照道路交通指示標識行駛,沒有道路交通標識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均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在車輛駕駛過程中均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導致事故發(fā)生,雙方負有同等責任。對于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損失,被告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應賠償41226元,超出部分另行賠償23428.2元(46856.47元*50%),合計64654.2元,減去已賠付的15000元,實際賠付49654.2元。關于被告提出事故的發(fā)生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的意見。庭審中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證據,以證明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故該意見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所要求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金額過高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并對部分賠償項目和標準進行了調整計算。關于被告提出的醫(yī)療費用金額過高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受傷后前去醫(yī)院接受治療其發(fā)票所顯示的時間和患者姓名及治療時間能夠相互印證,故被告提出的該意見不予支持。其另提出對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系在本院委托下進行的鑒定且鑒定機構和人員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該份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有效,對被告該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應按照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認定的“三期”計算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天數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已構成傷殘,其“三期”天數的計算已被住院天數和殘疾賠償金計算的天數所吸收,故原告的該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尤某某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9654.2元;二、駁回原告尤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40元,由原告尤某某負擔1420元,被告李某某負擔14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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