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鴻,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新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
原告尚某某與被告劉新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新建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我人民幣1595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我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12月7日,被告借我現(xiàn)金15959元,被告口頭承諾7日內(nèi)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款還清。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拒不還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明確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據(jù)此規(guī)定,魏縣是接受貨幣的原告所在地,屬于合同履行地,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7日,原告尚某某與被告劉新建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劉新建于當日給原告尚某某書寫了借款金額為15959元的借款借據(jù)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5959元,未約定利息,并約定經(jīng)銀行轉賬還上后此條作廢,且口頭約定7日內(nèi)償還,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償還。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原告尚某某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支付借款的義務,借款到期后,原告尚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劉新建償還該筆借款,至今未給付,被告劉新建已構成違約。被告劉新建理應依約償還原告尚某某借款15959元。
綜上所述,原告尚某某請求被告劉新建償還其借款本金15959元的訴訟請求,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新建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尚某某借款本金15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元減半收取計99元,由被告劉新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光霞
書記員:牛江燕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原告尚某某提交證據(jù)如下: 1、原告尚某某的身份證; 2、借據(jù)。 附2: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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