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謙,系黑龍江百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男,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
委托代理人季紅,系黑龍江紅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2,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
被告李某1,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
原告尚某與被告馮某、李某2、李某1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佟豐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李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委托代理人季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2、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某訴稱,尚某的丈夫馮東強因病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尚某作為其合法之妻,系馮東強的法定繼承人,被告馮某系馮東強婚生子,也是馮東強的法定繼承人,被告李某2、李某1系尚某與前夫的婚生女,在尚某與馮東強結婚后,與尚某、馮東強夫妻共同生活,與馮東強形成實際上的撫養(yǎng)關系,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李某2、李某1也是馮東強的法定繼承人。馮東強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馮東強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尚某、馮某、李某2、李某1四人。尚某與馮東強有兩處房產(chǎn),分別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電力辦事處××小區(qū)××#樓××單元××號和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辦事處××鋼××號,兩處房屋的總價值為144600.00元。該兩處房產(chǎn)的一半應為馮東強的遺產(chǎn)。另外,馮東強名下股票交易資金賬戶內(nèi)有26303.29元存款,屬于馮東強和尚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尚某等四人就馮東強的遺產(chǎn)繼承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尚某、馮某、李某2、李某1四人繼承馮東強的遺產(chǎn),其中兩處房屋歸尚某所有,尚某同意給付三被告房屋分割款,股票資金賬戶內(nèi)的存款的一半由尚某與三被告共同分割。
被告馮某辯稱:李某2、李某1與被繼承人馮東強沒有形成撫養(yǎng)關系,不具有繼承馮東強遺產(chǎn)的資格。位于富拉爾基區(qū)××辦事處××鋼××號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馮東強婚前的個人財產(chǎn),不是馮東強與尚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馮士剛要求繼承該房屋,同意給尚某該房屋價值一半的分割款。某某辦事處某某小區(qū)某樓某單元某層01號房屋是馮東強與尚某共有,馮東強擁有該房屋內(nèi)的一半所有權,應由馮某和尚某共同繼承。馮東強名下股票資金賬戶內(nèi)的存款有一半屬于馮東強所有,作為遺產(chǎn)應由馮某和尚某二人共同繼承。
被告李某2辯稱,李某2在尚某與馮東強婚后與尚某夫妻同住過較長時間,李某2的學費及生活費都是尚某和馮東強給付的,李某2與繼父馮東強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父女感情很好,李某2成年后也盡到了作為子女的義務,馮東強也承認李某2是其繼女,因此李某2有權利繼承馮東強的遺產(chǎn)。馮某沒有參加馮東強的葬禮,沒有負擔過葬禮的費用,而且馮某很多年不看望父親馮東強,其沒有盡到做兒子的義務。
被告李某1辯稱,李某1隨生母尚某與繼父馮東強一起生活過多年,其與馮東強形成了撫養(yǎng)與被撫養(yǎng)關系,繼父女之間感情很好,馮東強承認李某1是其繼女,李某1有權利繼承繼父馮東強的遺產(chǎn)。繼父馮東強去世后喪葬費李某1也分擔了。馮某沒有參加葬禮,也沒有分擔葬禮的費用,沒有盡到作為兒子的義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尚某與被繼承人馮東強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馮某系馮東強與前妻的婚生子,李某2、李某1系尚某與前夫的婚生女。馮東強因病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未留遺囑,其名下有兩處房屋,其中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辦事處××鋼××號房屋,建筑面積27.09平方米,產(chǎn)權證號富字第××號,該房屋原系由馮東強承租的公房,2002年參加房改,交付購房款后取得該房屋產(chǎn)權,該房屋經(jīng)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恒瑞房地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后,現(xiàn)價值為24300.00元;另一處房屋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電力辦事處××小區(qū)××#樓××單元××號,建筑面積85.98平方米,產(chǎn)權證號富字第××號,2015年購得,該房屋經(jīng)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恒瑞房地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現(xiàn)價值120300.00元。馮東強另有在海通證券公司股票交易賬戶內(nèi)的資金26303.29元(該資金存管在建設銀行,卡號為43×××04)。經(jīng)查,馮東強的父母均先于馮東強去世。另查,尚某與李某2、李某1生父于1992年7月6日調解離婚,二人達成協(xié)議長女李繼紅(當時十七歲)由尚某撫養(yǎng),次女李某2由李紀有撫養(yǎng)。后尚某與李某2、李某1生父又于1994年12月15日簽訂“關于變更撫養(yǎng)關系協(xié)議書”,約定次女李某2(當時16歲)由尚某撫養(yǎng)。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喪葬費票據(jù)、馮東強檔案內(nèi)職工履歷登記表、離婚登記表及協(xié)議書、1994年變更撫養(yǎng)關系協(xié)議書、兩處房產(chǎn)證復印件、兩處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馮東強父母的戶口注銷證明、證人胡某證言、證人陳某證言,被告馮某提供離婚調解書、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李某2提供的畢業(yè)生登記表、學籍卡、李某2婚禮照片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卷證明。
本院認為,馮東強因病去世,未留有遺囑,其財產(chǎn)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法定繼承。尚某系馮東強之妻,系馮東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馮某系馮東強的婚生子,系馮東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某、馮某均有權繼承馮東強的遺產(chǎn),對此當事人均無異議,雙方有爭議的是李某2、李某1是否有權繼承馮東強的遺產(chǎ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撫(扶)養(yǎng)關系的就應有繼承的權利。本案中,1994年12月15日尚某與李某2生父達成變更撫養(yǎng)關系協(xié)議,約定李某2變更為由尚某撫養(yǎng),當時李某216周歲,李某2向本院提供的畢業(yè)生登記表中,家庭成員中父親一欄處均填寫了馮東強的名字,李某2向本院提供的結婚時的照片中有母親尚某與繼父馮東強,原告提供的馮東強的職工履歷表中,家庭成員填寫了“養(yǎng)(繼)女李某2”,本院認為,綜合這些證據(jù)及證人胡某、陳某的證言,能夠證明馮東強對李某2為其家庭成員的事實是認可的,其與尚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擔了對李某2的撫養(yǎng)責任,李某2在有義務扶養(yǎng)其繼父馮東強的同時,其也有權利繼承繼父馮東強的遺產(chǎn),本院認定,本案中,李某2作為馮東強的第一順序繼任人參與繼承。
關于李某1是否有權繼承的問題,本院認為,1992年7月6日,尚某與李某1生父離婚時,協(xié)議約定李某1由尚某撫養(yǎng),當時李某1也未滿18周歲,雖然其當時可能曾經(jīng)離家出走過,有同居男友,但并不能據(jù)此認為尚某夫妻當時就已經(jīng)沒有了對李某1的撫養(yǎng)監(jiān)護的義務。而且,在馮東強的職工履歷表中,家庭成員填寫了“養(yǎng)(繼)女李某1”,這能夠證明馮東強對于李某1系其家庭成員是認可的。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胡某、陳某的證言也證實,馮東強夫妻與李某2、李某1關系親密,馮東強盡到了對李某2、李某1的撫養(yǎng)義務。綜上,本案中認定李某1、李某2均有權繼承馮東強的遺產(chǎn),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也應更符合馮東強本人的意愿。
被繼承人馮東強去世后遺留兩處房屋,其中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電力辦事處××小區(qū)××#樓××單元××號房屋,該房屋是在馮東強與尚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馮東強名下,但屬于其與尚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chǎn)。坐落于富拉爾基區(qū)××辦事處××鋼××號的房屋,雖然馮東強在與尚某婚前即承租該公有房屋,但在2002年馮東強夫妻參加了房改,出資購買了該房屋,該房屋應當屬于其與尚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chǎn)。綜上,該兩處房屋馮東強均擁有一半的產(chǎn)權,另一半產(chǎn)權歸尚某所有,現(xiàn)該兩房由尚某占有使用,為便于房屋的使用及處置,該兩處房屋中馮東強的所有權由尚某繼承,然后尚某給付其他三位繼承人分割款的處置方式更為適當。電力辦事處房屋評估價格為120300.00元,馮東強所占份額價值為60150.00元,尚某應給付其他三位繼承人每人15037.50元。鐵北辦事處房屋評估價格為24300.00元,馮東強所占份額價值為12150.00元,尚某應給付其他三位繼承人每人3037.50元。
馮東強名下在海通證券公司的股票賬戶中的資金26303.29元(該筆資金的存管賬戶在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號為43×××04),屬于馮東強與尚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的50%為馮東強的遺產(chǎn),金額為13151.65元,可由尚某領取,尚某給付其他三位繼承人每人3287.91元分割款。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某某處房屋(產(chǎn)權證號富字第××號)中馮東強的產(chǎn)權全部由尚某繼承;
二、坐落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某某房屋(產(chǎn)權證號富字第××號)中馮東強的產(chǎn)權全部由尚某繼承;
三、馮東強名下在海通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人民幣26303.29元(該資金的存管賬戶在建設銀行,銀行卡號為43×××04)全部由尚某領?。?br/>四、尚某給付馮某房屋分割款18075.00元、股票賬戶資金分割款3287.91元,兩項合計為人民幣21362.91元;
五、尚某給付李某2房屋分割款18075.00元、股票賬戶資金分割款3287.91元,兩項合計為人民幣21362.91元;
六、尚某給付李某1房屋分割款18075.00元、股票賬戶資金分割款3287.91元,兩項合計為人民幣21362.91元;
執(zhí)行辦法: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3718.06元,減半收取1859.03元,由尚某負擔1161.89元、由馮某負擔232.38元,由李某2負擔232.38元、由李某1負擔232.38元(此款尚某已經(jīng)預付,馮某、李某2、李某1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將其負擔部分給付尚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佟豐
書記員: 王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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