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文書
劉亞麗(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
邵某
趙萬義
趙林
上訴人(原審被告)尚文書,男。
委托代理人劉亞麗,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某,男。
委托代理人趙萬義,肇源縣法律服務援助中心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審第三人趙林,男。
上訴人尚文書因與被上訴人邵某、原審第三人趙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三商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由于二審期間出現(xiàn)新的證據(jù),導致一審法院對原審第三人趙林與被上訴人邵某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上訴人尚文書是否繼續(xù)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三商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元,退回上訴人尚文書。
本院認為,由于二審期間出現(xiàn)新的證據(jù),導致一審法院對原審第三人趙林與被上訴人邵某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上訴人尚文書是否繼續(xù)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三商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元,退回上訴人尚文書。
審判長:孫文斌
審判員:齊少游
審判員:王宣
書記員:姜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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