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負責人:李全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封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平山縣孟家莊鎮(zhèn)老墳村人,現(xiàn)住石某某高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明,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國云,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高新區(q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封某某、武國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某某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還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殘疾賠償金的年限認定錯誤,原告定殘時已經(jīng)64周歲,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年限偉16年,一審認定為17年錯誤;二、一審判決將原審原告自身因素在導致傷殘終所占的30%由被上訴人承擔錯誤,應由其自己承擔,一審判決沒有考慮原審原告自身因素及交通事故在導致傷殘終所占的參與度比例,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明顯不合理;三、一審判決認定原審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前經(jīng)常居住地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原告事故前居住在農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審沒有為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程序錯誤。
經(jīng)審理查明,當事人二審中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二審認定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賠償。關于封某某的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原審判決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封某某因自身因素應承擔30%傷殘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封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前經(jīng)常居住地問題,封某某提交的房產證及天然城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足以證實封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76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靳建軍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代理審判員 李 祥
書記員:許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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