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266號
被告人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8281975********,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金鄉(xiāng)縣**村**街**巷**號。2017年7月5日因毆打他人金鄉(xiāng)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8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21日由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同月10日,在金鄉(xiāng)縣**某某冷庫門口、某某市場北門等地,被告人尋某某多次實施盜竊,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3日,在金鄉(xiāng)縣**某某冷庫門口,被告人尋某某盜竊被害人閆某某的兩塊鋼板。
2.2020年9月4日,在金鄉(xiāng)縣某某市場北門停車場內,被告人尋某某盜竊被害人楊某某電動二輪車內一組電瓶。經金鄉(xiāng)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價值243元。
3.2020年9月6日,在金鄉(xiāng)縣**號**小區(qū)**路東,被告人尋某某盜竊被害人李某某電動二輪車內一組電瓶。經金鄉(xiāng)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價值345元。
4.2020年9月10日,在金鄉(xiāng)縣公安局北鄰操場內,被告人尋某某盜竊被害人胡某某電動二輪車內一組電瓶。經金鄉(xiāng)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價值355元。
被告人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部分贓物已退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閆某某、楊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青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尋某某現羈押于金鄉(xiāng)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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