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市永某現(xiàn)代農(nóng)機合作社(以下簡稱永某合作社),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黃旭才,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彤,黑龍江彤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海濤,黑龍江宜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密山市。被告:王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密山市。
永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李某、蔡某、王長軍立即給付永某合作社合同約定成本及利潤人民幣455370元,以及種地費用14500(化肥款)元;2、要求李某、蔡某、王長軍按約定給付支付逾期給付違約金100000元;3、要求訴訟費用由李某、蔡某、王長軍承擔。事實和理由:永某合作社和李某于2017年4月2日簽訂了黏玉米聯(lián)合種植合同,并又于2017年5月26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永某合作社土地由李某種植黏玉米,每公頃成本及利潤為5295元,同時蔡某、王長軍對于李某的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并且約定給付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給付雙方約定的款項。2017年春,永某合作社按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交付了土地,同時對于土地進行了田間管理,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李某在合同約定的給付期限屆滿后,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永某合作社多次向李某催要,但李某均已種種理由推脫。李某辯稱,不同意承擔給付責任。李某已經(jīng)于2017年12月28日與永某合作社及案外人蔡某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約定李某欠款由蔡某支付給永某合作社。李某與永某合作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永某合作社應向蔡某主張權利。蔡某、王長軍與李某答辯意見相同。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永某合作社和李某于2017年4月2日簽訂了黏玉米聯(lián)合種植合同,并又于2017年5月26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永某合作社土地由李某種植黏玉米,每公頃成本及利潤為5295元,同時蔡某、王長軍對于李某的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并且約定給付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給付雙方約定的款項。2017年春,永某合作社按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交付了土地,同時對于土地進行了田間管理,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李某在合同約定的給付期限屆滿后,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2017年12月25日、26日,由永某合作社申請,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382財保78號、(2017)黑0382財保78號之一兩份裁定,扣留李某在蔡某處的賣糧款,并查封蔡某、王長軍在銀行的工資帳戶。2017年12月28日,李某、蔡某、王長軍、永某合作社達成還款協(xié)議,重新約定了李某欠款的數(shù)額,李某欠款由蔡某支付給永某合作社。
原告永某合作社與被告李某、蔡某、王長軍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某合作社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彤,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海濤,被告蔡某,被告王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7年12月28日,被告李某、王長軍與案外人蔡某及原告永某合作社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重新約定了李某欠款的數(shù)額,李某欠款由蔡某支付給永某合作社,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訂立了還款協(xié)議,李某、蔡某、王長軍與永某合作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永某合作社要求李某、蔡某、王長軍承擔還款責任并給付保全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了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李某、蔡某、王長軍不同意承擔給付責任的答辯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密山市永某現(xiàn)代農(nóng)機合作社要求被告李某、蔡某、王長軍給付欠款569870元及保全費用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49.5元,由密山市永某現(xiàn)代農(nóng)機合作社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洪明
書記員:曹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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