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運輸,現(xiàn)住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彬,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允濤,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樂某支公司。住所地:樂某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
負責人:李侯武,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健,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宿某某與被告王某潁、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樂某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恩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允濤、被告王某潁、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宿某某訴稱,2018年10月04日15時50分,被告王某穎駕駛×××牌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西曾線-南圈線南圈村西處時,與由南向北原告宿某某駕駛的×××牌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宿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宿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2405.69元、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本人誤工費28327.50元、陪護人員誤工費6139.80元、傷殘鑒定費1600元、頸椎固定矯形器935元、頸部支架42元、牽引帶60元、交通費679元、車輛損失12353元、施救費1400元、公估費4000元,要求被告按主要責任賠償原告人身損失51370.50元,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3027.10元,共計64397.60元。另得知,被告在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王某潁辯稱,我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牌號小型普通客車系我丈夫呂會剛實際所有,登記其妹妹呂會娣名下,該車在被告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請求法院判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另外,我駕駛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也有損失,車損經(jīng)灤縣坨子頭進良汽車修理廠修理花費44620元,另外本次事故造成南圈村樹木、電線桿和安全警示牌損壞,我方已賠償11000元現(xiàn)金,請求法院給我們雙方調解一下。
被告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辯稱,被告王某潁駕駛的×××牌號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屬實,同意按照條款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承擔;事故認定書并未記載有樹木、電線桿和警示牌損失,對于此項損失我司不予賠償;原告宿某某提供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均為復印件,真實性不認可,不能證實其從事交通運輸業(yè),誤工費應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賠償;醫(yī)藥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司法鑒定是交警隊委托,沒有通知我方到場,鑒定結論過高,我司認可誤工90日、護理為住院期間,營養(yǎng)期不認可;牽引帶和支架票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我司不認可;交通費票據(jù)不認可,我司認可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公估報告評估數(shù)額過高,發(fā)票為2019年5月18日開具的,報價單沒有拆解人簽字,施救費過高,應按河北省施救標準計算。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15時50分許,被告王某潁駕駛×××牌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縣西處時,與由南向北的原告宿某某駕駛的×××牌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宿某某身體受傷、兩車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王某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宿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被告王某潁駕駛的×××牌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原告宿某某傷后被送往灤南縣醫(yī)院門診檢查,因傷情需要于當日轉往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2018年11月26日,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灤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宿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頸5右下關節(jié)突、頸6右上關節(jié)突、頸6右側椎板、椎弓根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誤工15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60日。另查明,原告宿某某持有A2型駕駛證(實習期至2019年2月7日),事故發(fā)生前經(jīng)營×××、×××牌號半掛牽引車運輸業(yè)務。本次事故給原告宿某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藥費12405.69元(實際花費為12861.69元)、住院伙補28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誤工費18960元(按商務服務業(yè)標準126.40元天核算)、護理費6139.80元(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102.33元天核算)、頸椎固定矯形器935元、司法鑒定費1600元、合理交通費400元,計43120.49元。原告宿某某所有的×××牌號車輛經(jīng)灤南縣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損為12353元,原告宿某某支付公估費4000元、施救費14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灤南縣醫(y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灤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宿某某駕駛證、×××牌號車輛行駛證、×××、×××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被告王某潁駕駛證、×××牌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保單復印件,原告宿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票據(jù)可證。
一、被告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宿某某醫(yī)藥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宿某某誤工費18960元、護理費6139.80元、交通費400元、頸椎固定矯形器935元、司法鑒定費1600元,計28034.8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宿某某車損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宿某某超出交強險的經(jīng)濟損失20138.69元的70%即14097.08元,以上共計54131.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王某潁不賠償原告宿某某經(jīng)濟損失;
三、駁回原告宿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元,減半收取219.50元,由原告宿某某負擔19.50元,被告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樂某支公司負擔2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潁駕駛×××牌號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宿某某駕駛的×××牌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宿某某身體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宿某某訴請的誤工費,雖提供了A2型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但原告宿某某A2型駕駛證尚處于實習期內,不能駕駛半掛牽引車,鑒于原告宿某某提供的×××、×××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本院按照商務服務業(yè)標準予以核算;原告宿某某訴請的護理費,鑒于護理行業(yè)屬居民服務業(yè)范疇,本院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予以支持;原告宿某某訴請的頸椎固定矯形器,結合原告宿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具體傷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宿某某訴請的頸部支架及牽引帶損失,未提供正規(guī)票據(jù)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宿某某訴請的車輛損失,提供了灤南縣人民法院委托的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且提供了灤南縣瑞恒進口汽車修理廠更換配件明細及修理費發(fā)票,能夠證實原告宿某某車輛損失情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宿某某訴請的施救費用,盡管提供了灤南縣榮達停車場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但比照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明顯過高,本院酌定支持700元;庭審中,被告王某潁請求法院就自己駕駛車輛的損失及賠償南圈村村委會樹木、電線桿及警示牌損失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王某潁可以就自己的損失另案起訴處理。被告泰山財險樂某支公司其他所辯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李恩仲
書記員: 徐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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