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宿某中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某市宿某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東區(qū)黃山路50號。
法定代表人吳秀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華,江蘇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石某某石上帝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高速公路出口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德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貴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軍,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宿某中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友誼北大街351號301-304室。
負責人孫克祥,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宿某中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某某石上帝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宿某中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建華,被上訴人石某某石上帝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貴生、王守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4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72623元,退還上訴人宿某中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審 判 長 吳悅 代理審判員 王芳 代理審判員 郭濤
書記員: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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