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宮某,石家莊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四公司三十六路車隊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備戰(zhàn),石家莊市裕華雍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弓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鳳仙,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彥慧,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親親袋鼠早教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銀河,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宮某與被告弓某、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備戰(zhàn),被告弓某之委托代理人王鳳仙、張彥慧,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銀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被告弓某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2016年5月18日弓某xxxx欠宮某70000萬元整(柒萬元整)到2016年5月31日還清。”原告2016年5月17日、18日兩日取款共計40000元(每日取款20000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弓某通過支付寶賬號向原告轉款5000元。
被告弓某、林某于2016年6月3日辦理離婚登記。
原告稱,原告與弓某以前是公交公司同事,2016年5月弓某找到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取款1萬元、2016年5月17日取款四筆(每筆5000元)、2016年5月18日取款四筆(每筆5000元),共計取款5萬元,原告又從家里拿了2萬元現(xiàn)金,共計7萬元借給被告弓某,弓某給原告打了欠條,簽字并按手印?,F(xiàn)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償還到期借款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條且被告弓某認可借款的事實,只是對借款的數(shù)額有異議,因此,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弓某之間形成了借貸關系。關于借款的數(shù)額,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將貨幣交付借款人時,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原告稱給付被告弓某20000元現(xiàn)金,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其于2016年5月17日、18日兩天各支取了20000元(共計40000元),結合銀行的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原告向被告弓某出借的款項為40000元。雖原告稱收到弓某支付寶轉款5000元后又給付被告弓某5000元現(xiàn)金,但對此陳述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本院認定被告弓某尚欠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弓某逾期未償還原告借款,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訴爭的款項形成于被告弓某、林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項債務系被告弓某、林某夫妻共同債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弓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宮某借款本金35000元;
二、被告林某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宮某負擔875元,被告弓某、林某負擔6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金從 人民陪審員 崔文麗 人民陪審員 李風艷
書記員:郭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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