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陽市京開大道中段路東。
法定代表人:楚西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賓,河南眾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張永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
被告:馬林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月闖,1979年11月7日,住深州市。
被告:石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宮某某與被告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永紅、馬林松、石文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訴訟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判決后被告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審中提供了新證據為由,將該案發(fā)回我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宮某某、被告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賓、被告馬林松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月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永紅、石文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濮陽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濮陽市公安局勝利分局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加原告宮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澤謙 審判員 魏連靜 審判員 李亞東
書記員:李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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