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
任恩嵊(黑龍江海林城區(qū)法律服務(wù)所)
韓師海
付某某
楊淑榮(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wù)所)
李宏偉(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wù)所)
付合才
楊微
上訴人(原審被告)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
委托代理人任恩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城區(qū)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韓師海(系宣某某系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海林鎮(zhèn)泡子村村主任,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楊淑榮,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宏偉,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合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楊微(系付合才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zhèn)。
上訴人宣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付某某、付合才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退回上訴人宣某某。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退回上訴人宣某某。
審判長:姚波
審判員:李慧宇
審判員:高玉林
書記員:李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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