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宣某某沙道溝鎮(zhèn)平安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剛,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皎,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宣某某。
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吳某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發(fā)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6日通知原告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已經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
審 判 長 姚 星 人民陪審員 姚本軒 人民陪審員 王志松
書記員: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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