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寶某某熱電廠,住所地:寶某某寶清鎮(zhèn)利民街東段。法定代表人:曹德軍,職務(wù):廠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曙光,黑龍江任曙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蓋曉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寶某某熱電廠收費部主任,現(xiàn)住寶某某。被告:劉某某,女,漢族,自然簡歷不詳,現(xiàn)住寶某某。
原告寶某某熱電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供熱費2157元及違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供熱費付清為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某某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原告在2017年至2018年度供暖期間,向被告劉某某的房屋位于寶某某寶清鎮(zhèn)××住宅樓××單元××室進行供暖,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供用熱力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guān)系,被告拖欠原告供熱費2157元。經(jīng)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付至今,為此,起訴到法院。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原告起訴時被告信息應(yīng)當(dāng)明確,包括被告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單延忠、魏成麗住所不能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納公告費用,公告送達訴訟法律文書,導(dǎo)致本案不能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寶某某熱電廠與被告劉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進行審理。
駁回原告寶某某熱電廠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方旭
書記員: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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