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寶某某熱電廠,住所地:寶某某寶清鎮(zhèn)利民街**號。法定代表人:曹德軍,職務:廠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曙光,黑龍江任曙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任某某,男,漢族,自然簡歷不詳,現(xiàn)住寶某某。被告:崔某,男,漢族,自然簡歷不詳,現(xiàn)住寶某某。
原告寶某某熱電廠與被告任某某、被告崔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寶某某熱電廠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寶某某熱電廠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寶某某熱電廠負擔。
審判員 曲偉霞
書記員:宋昊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