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志強(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
劉某
劉小平
周磊
李亞榮
彭定局
鄭國芹
原告宜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陸城長江大道名都華庭。
法定代表人張健平,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曹志強,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男,漢族,宜都市人。
被告劉小平,女,漢族,宜都市人。
被告周磊,男,漢族,宜都市人。
被告李亞榮,女,漢族,宜都市人。
被告彭定局,男,漢族,宜都市人。
被告鄭國芹,女,漢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劉小平、周磊、李亞榮、彭定局、鄭國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財產擔保。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財產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原告宜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清江支行××××××××××××××××××××賬號內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財產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原告宜都民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清江支行××××××××××××××××××××賬號內存款150000元。
審判長:艾貽學
書記員: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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