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
胡守強(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
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張祖喜(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
李愛華(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六組。
負責人張忠全,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守強,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清江路46號。
法定代表人劉傳發(fā),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祖喜,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愛華,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反訴被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十里鋪村委會”)與被告(反訴原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發(fā)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聶其璽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反訴被告)十里鋪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胡守強,被告(反訴原告)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祖喜、李愛華到庭參加訴訟。
在答辯期內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書面提出反訴,本院依法合并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十里鋪村委會訴稱:2010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一份,將商住樓6套承包給被告施工,工程總造價為967032.50元。
原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對商住樓沒有按照工程質量要求施工,致使商住樓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造成原告巨額經濟損失。
原告委托宜都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對房屋質量進行了鑒定,并對因房屋質量問題維修所需要的費用委托了宜昌信誠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
現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由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467996元,其中:(1)許國元一案賠償損失是211610元(含原告已經支付的3萬元)、訴訟費650元;(2)許汝法一案賠償損失是215086元(含原告已經支付的3萬元)、訴訟費650元;(3)原告已經賠償的徐紹清的1號商住樓的損失10000元、徐甲民2號商住樓的損失15000元、徐甲海3號商住樓的損失15000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十里鋪村委會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對本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0年6月7日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一份,證明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2、宜都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出具的宜都市房鑒字(2014)B024號《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一份,證明被告承建的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關于許國元一案和許汝法一案由宜都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并由宜昌信誠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產估價報告》各一份,證明被告承建的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11610元、125086元;
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及(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6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被告承建的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數額;
5、宜都市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一份及十里鋪村環(huán)境整治房兩棟房退房利息及三棟房維修費用表一份、原告與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許汝法、許國元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書5份,證明原告已于2012年8月21日實際賠償了徐紹清10000元、許甲民15000元、許甲海15000元、許汝法30000元、許國元30000元的損失;
6、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出具的《陸某十里鋪村環(huán)境整治商住樓工程調查報告》一份,證明被告承建的商住樓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針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相反卻證明:(1)若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原告應當先通知被告進行維修,在原告事先沒有通知被告進行維修的前提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不能成立;(2)原告沒有聘請專業(yè)的監(jiān)理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也沒有進行地勘,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3)原告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2真實性有異議,因為被鑒定的房屋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詳,被鑒定的對象不明確,且鑒定報告中已注明有效期限只有一年,到2015年5月22日止,所以證據2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證據3形式要件認可,但是該《房地產估價報告》是在另案當中作出的評估,具有相應的特例性,是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案由作出的評估,且評估的范圍與原告施工的范圍不相符,例如仿瓷涂料剝落等,不是本案被告施工的范圍;報告中平面滲水維修42.76平方米與被告無關,因為我們使用的是木條、水泥瓦,混合砂漿粉刷墻面的面積嚴重超過實際面積,現有面積不到2平方米,并且評估報告中人工費用不應當計算損失。
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1)關于原告所訴的利息問題,因為在2011年原告就收取了他人的購房款,占用了他人的資金,并且原告在2011年4月份或者2011年8月份就應當來解決問題,由于原告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因此造成利息損失的責任在于原告,其已支付給買主的利息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擔;(2)本案原告十里鋪村委會至今沒有履行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4號民事判決書及(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6號民事判決書,對于原告沒有實際支付的款項,要求被告來承擔不能成立。
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于支付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三人的房屋維修費用,系原告和該三人私自達成的協(xié)議,該金額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對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原告十里鋪村委會與許汝法、許國元達成的《退房協(xié)議書》,證明雙方既然達成了退房的協(xié)議,就應當退房,但實際上卻沒有退房,由此造成的許汝法、許國元的全部損失應當由原告十里鋪村委會自行承擔;同時該協(xié)議約定的由原告賠償許汝法、許國元的利息損失各3萬元,也不能轉由被告賠償,按原告的訴訟請求造成許汝法、許國元的損失就各達到了21萬余元,但本案的4號樓、5號樓的房屋總造價卻各只有15萬元,所以造成的損失都是原告自身的責任,并且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證據6,其一,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沒有將調查報告送交給被告,被告不清楚;其二,該調查報告相反證明了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原告十里鋪村委會沒有聘請專業(yè)的監(jiān)理人員,未進行地勘,未辦理報建手續(xù),修改設計圖紙沒有報設計單位批準,屬于擅自修改設計圖紙。
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將責任歸屬于我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并非我公司原因所致。
(1)我公司是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圖紙施工的,施工前我公司就要求原告進行地勘,并提供地勘資料,但原告在沒有進行地勘的情況下通知我公司進場施工;(2)原告沒有聘請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進行監(jiān)督,而是聘請村民進行管理;(3)原告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并且沒有通知設計單位,施工中所有設計變更都是原告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沒有進行地勘、沒有聘請監(jiān)理、沒有按規(guī)定將變更后的圖紙報送設計單位,由此引起房屋不規(guī)則沉降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之規(guī)定由原告承擔過錯責任。
2、原告請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1)我公司承建原告的房屋已經雙方驗收合格并交付給原告,且交付后原告已實際投入使用,對于房屋交付使用后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2)雙方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乙方未按甲方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由乙方進行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拒不返工,甲方有權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其相應款項,不足部分從工程款中扣除。
”該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
按雙方合同約定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被告承建的商住樓有質量問題,原告應當先及時通知我公司進行維修,若我公司拒不維修,則損失由我公司承擔,但時至今日原告沒有通知我公司履行維修義務。
3、原告的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原告的商住樓出現質量問題是原告未按規(guī)定進行地勘,并提交地勘資料,而直接要求我公司開工造成的,并且在未先通知我公司進行維修的情況下,起訴我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成立,對本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0年6月7日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一份,證明被告承建原告的6套商住樓的事實,被告對承建原告的商住樓有法定的維修義務,原告在未通知被告進行維修的前提下,直接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不能成立,且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被告工程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2010年6月17日原告出具的《通知》一份,證明原告在沒有辦理地勘情況下要求我公司施工,原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竣工決算資料4份,證明被告承建原告的商住樓,經原告驗收合格并辦理了工程決算;
4、照片3張,證明被告承建原告的商住樓已經交付給原告,且原告已經投入使用,使用期間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對于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原告十里鋪村委會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是還是堅持我們的證明目的。
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
證據3,對工程總價款無異議,但這是增加工程量清單報價表,只能證明商住樓增加工程的情況,不能證明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住樓質量沒有問題,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證據4不能達到被告遠發(fā)建筑公司的證明目的,即不能證明我們已經實際投入使用。
反訴原告遠發(fā)建筑公司訴稱:2010年6月3日反訴被告十里鋪村委會對本村的環(huán)境整治商住樓進行了公開招標,反訴原告中標取得承建權。
2010年6月7日雙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2010年11月5日工程完工交付。
2011年6月21日經湖北華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計,確認工程總價款為998880.45元。
按合同約定,反訴被告應當于商住樓拍賣后,憑我公司開具的稅務發(fā)票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1年4月14日反訴被告就我公司承建的商住樓進行了拍賣,并全部售出。
我公司按約定開具了稅務發(fā)票,但反訴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完工程款,我公司多次催付,但反訴被告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至今仍拖欠我公司工程款369576.68元未付。
按約定反訴被告應當按照工程總造價每天1‰向反訴原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為此特提起反訴,請求判令:1、由反訴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反訴原告的工程款369576.68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99664元(考慮按照合同約定的每天1‰的違約金太高,我們就按合同總造價的30%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1年4月14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至2016年4月14日止),兩項合計669240.68元。
2、由反訴被告承擔本案反訴費用。
反訴原告遠發(fā)建筑公司為證明其反訴主張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2010年6月7日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一份,證明反訴原告承建反訴被告6套商住樓的事實,反訴被告未按約定付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一份、宜都市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三份、建筑業(yè)統(tǒng)一網絡代開發(fā)票三份,證明反訴原告承建的商住樓經反訴被告驗收合格,辦理了工程決算,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現尚下欠反訴原告工程款369576.68元。
3、申訴材料二份,證明反訴原告一直在主張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對上述證據,反訴被告十里鋪村委會質證認為:對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
證據3不認可,不能達到反訴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證明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主張了權利,反訴原告是向省委第七巡視組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反訴被告主張權利。
反訴被告十里鋪村委會辯稱:1、反訴被告下欠反訴原告工程款369576.68元屬實,沒有給付的原因是因為反訴原告承建的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反訴被告始終沒有得到反訴原告的反饋意見,同時反訴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交付工程,理應對逾期交付工程承擔違約責任。
2、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按照反訴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應從2010年11月5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且按照合同形成的債務應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反訴原告的訴請已明顯超過了兩年。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被告十里鋪村委會對反訴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一)關于本訴證據,十里鋪村委會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遠發(fā)建筑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2,《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被鑒定對象是明確的,其一,被鑒定房屋的地址位于十里鋪村××組;其二,被鑒定房屋名稱為陸某十里鋪村環(huán)境整治房;其三,從鑒定報告內容看,“兩棟房屋交接處墻體出現嚴重裂縫”,表明該鑒定報告是對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兩棟房屋的質量問題的鑒定,不包含1、2、3號商住樓;關于該鑒定報告的有效期問題,雖然鑒定報告中已注明有效期限只有一年,但該鑒定報告足以證實4號、5號商住樓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該鑒定報告是法定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作出的,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認定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質量問題的重要依據。
證據3,系本院委托宜昌信誠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兩份《房地產估價報告》,證實了許國元購買的5號商住樓、許汝法購買的4號商住樓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11610元、125086元,該兩份評估報告雖然是在另外兩案中作出的,但是系對本案中訴訟標的物的鑒定,在本案中作為賠償依據并無不可;關于遠發(fā)建筑公提出鑒定報告中有一部分內容不是其施工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引起房屋質量不合格的因素之間相互作用,互為因果,形成合力共同造成房屋整體出現質量問題,因此遠發(fā)建筑公司施工范圍外的部分出現質量問題,例如仿瓷涂料剝落等,并非與其的施工毫無關系;人工鑿粉刷、人工鑿瓷磚等費用是修復工程質量必須開支的費用,應當計算在直接損失內,故證據3即兩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可以作為認定4號、5號商住樓損失的依據,十里鋪村委會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4系本院的兩份民事判決書,遠發(fā)建筑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提出的兩點質證意見,其中第一點本院予以采信,即資金占用損失是因十里鋪村委會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遠發(fā)建筑公司僅對房屋維修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提出的第二點質證意見,因造成4號、5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與遠發(fā)建筑公司的施工不善存在因果關系,事后遠發(fā)建筑公司也未履行維修義務,故4號、5號商住樓的損失修復價值理應由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
證據5遠發(fā)建筑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在質證時提出的證據5所涉及的費用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十里鋪村委會與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雖然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書,分別賠償了三人房屋維修費用10000元、15000元、15000元,但十里鋪村委會提供的證據2《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只是對許汝法、許國元的4號、5號商住樓作出的鑒定,只能證明4號、5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不能證明1號、2號、3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故十里鋪村委會以證據5中其與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達成的《協(xié)議書》來主張要求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1號、2號、3號商住樓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十里鋪村委會與許汝法、許國元達成《退房協(xié)議書》,根據協(xié)議十里鋪村委會已事先賠償了許汝法、許國元各3萬元,該6萬元屬于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不屬于修復房屋的直接損失,是十里鋪村委會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應由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
證據6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其真實反映了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客觀事實,同時對造成兩棟房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明確:建設單位(即十里鋪村委會)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xù),未聘請監(jiān)理人員現場監(jiān)理,未進行地質勘查,在未通知設計單位的前提下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即遠發(fā)建筑公司)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過程中圖紙變更未通知設計單位,未進行圖紙修改論證,同時未見任何施工過程資料。
證據6是本院認定雙方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二)遠發(fā)建筑公司反駁十里鋪村委會的本訴提供的證據1,十里鋪村委會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但遠發(fā)建筑公司向十里鋪村委會催款遭拒后,已得知其承建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但并沒有向十里鋪村委會提出進行維修的意思表示,十里鋪村委會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并無不可,故遠發(fā)建筑公司提出,十里鋪村委會未通知其維修即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不能成立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主張要求十里鋪村委會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因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客觀事實,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的工程款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的約定,不構成違約,遠發(fā)建筑公司要求十里鋪村委會支付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證據2十里鋪村委會無異議,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遠發(fā)建筑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
證據3系增加工程量的報價表和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不能作為工程已驗收合格的認定依據,但十里鋪村委會對商住樓向外進行了拍賣且已賣出,可以視為十里鋪村委會已使用了建設工程。
證據4,結合十里鋪村委會在庭審中的自認,本院依法認定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許國元的房屋已經投入使用。
(三)遠發(fā)建筑公司對反訴提供的證據1、證據2,十里鋪村委會無異議,故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但遠發(fā)建筑公司以證據1主張要求十里鋪村委會支付違約金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2也不能作為工程驗收合格的認定依據,但根據十里鋪村委會已實際接受了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住樓的事實,可視為該工程已經經過十里鋪村委會驗收合格。
證據3的證明目的,是遠發(fā)建筑公司用以證明其向十里鋪村委會主張支付工程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本案中,十里鋪村委會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因為雙方對工程質量產生了糾紛,因此不能視為遠發(fā)建筑公司放棄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遠發(fā)建筑公司向省委第七巡視組反映其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以及此前其向陸某辦事處領導反映該情況,都說明了遠發(fā)建筑公司一直未放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故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反訴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遠發(fā)建筑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3日十里鋪村委會對本村6棟環(huán)境整治商住樓的修建工程對外進行招標,遠發(fā)建筑公司中標承建。
2010年6月7日十里鋪村委會(甲方)與遠發(fā)建筑公司(乙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其中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必須按甲方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的工程建設設計圖紙附后。
全部工程用紅磚必須達到80%以上,鋼材要求使用宜昌八一鋼廠的鋼材,水泥使用華新牌水泥,杉木檁子最小不得低于10厘米。
”第四條約定:“工期為120個有效工作日,從甲方通知乙方進場施工之日起算。
雨天順延,乙方超過工作日的,每超一天承擔違約金500元。
”第五條約定:“工程總造價為967032.50元,超出工程設計部分另行計算。
”第六條約定:“本工程由乙方全額帶資興建,全部工程結束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甲方對外拍賣商住樓,拍賣費用進賬后,憑稅務發(fā)票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七條約定:“甲方聘請一名工程質量監(jiān)督員對工程進行全程監(jiān)督,對乙方工程質量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乙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時,監(jiān)督員有權要求其返工或停工。
”第九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乙方未按甲方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的,由乙方進行返工,甲方有權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其相應款項,不足部分從工程款中扣除。
甲方在拍賣商住樓進賬后20日內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逾期一天,甲方按工程總造價每天1‰比例承擔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十里鋪村委會在沒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也沒有進行地質勘查的情況下,于2010年6月17日書面通知遠發(fā)建筑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十里鋪村委會未聘請專業(yè)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督施工,擅自修改了原設計圖紙,增加了工程量,圖紙變更后也未通知設計單位。
2010年10月20日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6棟商住樓全部竣工,十里鋪村委會驗收合格后予以接受。
11月5日雙方對新增的工程量辦理決算。
2011年6月21日經湖北華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計,確認工程總價款為998880.45元。
2011年8月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6棟商住樓全部售完,分別出售給了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許汝法、許國元。
許汝法、許國元在入住前發(fā)現其購買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多處質量問題,遂向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投訴,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于2012年1月12日對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住樓質量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商住樓的樓層樓板、墻體均出現裂縫,屬于質量問題。
2012年2月14日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根據現場勘查數據形成調查報告,認定造成商住樓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建設單位(即十里鋪村委會)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xù),未聘請監(jiān)理人員現場監(jiān)理,未進行地質勘查,在未通知設計單位的前提下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即遠發(fā)建筑公司)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過程中圖紙變更未通知設計單位,未進行圖紙修改論證,同時未見任何施工過程資料。
調查報告同時確認:原設計圖紙能滿足規(guī)范要求;房屋墻體出現裂縫是由地基不均勻沉降產生,造成裂縫主要原因:(1)由溫度應力引起,該樓板裂縫主要因溫度過高,長期房屋門窗緊閉;(2)樓板厚度及配筋偏小;(3)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將樓房加長后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伸縮縫;(4)部分砼強度過高,根據報告,部分砼強度已達到C40。
經交涉十里鋪村委會與許汝法、許國元于2012年8月21日達成《退房協(xié)議書》,約定十里鋪村委會將許汝法、許國元的購房款各380000元退還給二人,同時賠償二人購房款損失各30000元。
當天十里鋪村委會還與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三人達成《協(xié)議書》,分別賠償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三人購買房屋整修處理費各10000元、15000元、15000元。
上述賠償款100000元已通過宜都市財政代管資金實際支付給了上述五人。
2014年5月23日宜都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作出宜都市房鑒字(2014)B024號《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認定:(一)地基基礎:房屋建于坡地上,現地基及基礎在基底設計標高不一的交接處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滑動等損害,已對上部結構造成顯著影響,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4.5.4條評定為危險點;(二)承重結構構件:兩棟房屋交接處墻體出現嚴重裂縫,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4.1.2條評定為嚴重損壞構件;房屋現澆樓板、屋面板周邊出現嚴重裂縫,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4.2.3條、第4.2.4條評定為危險點;(三)圍護結構構件:局部板間、板墻間、水泥地面、內外墻面磚等出現裂縫損壞,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3.1.3條、第3.3.2條評定為一般損壞構件;屋面局部滲漏,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3.1.4條評定為一般損壞構件。
鑒定結論:房屋地基及基礎在基底設計標高不一的交接處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滑動;墻體、現澆樓板、屋面板出現嚴重裂縫,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5.4.13.5條綜合評定為C級(局部危險房屋)。
2015年7月29日許汝法、許國元二人分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十里鋪村委會就房屋質量問題進行賠償,訴訟過程中,本院委托宜昌信誠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分別對許汝法、許國元購買的4號、5號商住樓的損壞修復價值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分別認定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的損害修復價值為125086元,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的損害修復價值為111610元。
2016年2月29日本院對上述兩案分別作出(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4號、01476號判決:十里鋪村委會賠償許汝法房屋維修損失125086元,承擔資金占用損失60000元,合計18508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賠償許國元房屋維修損失111610元,承擔資金占用損失70000元,合計18161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判決生效后十里鋪村委會尚未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給許汝法、許國元。
同時查明,十里鋪村委會已支付遠發(fā)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69576.68元,因雙方對商住樓質量產生糾紛,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
遠發(fā)建筑公司在催款過程中曾于2014年9月13日書面向省委第七巡視組反映情況。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十里鋪村委會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事實清楚,但是根據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的調查報告及《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論,引起兩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墻體出現裂縫是由地基不均勻沉降產生;長期門窗緊閉,因溫度太高由溫度應力引起;樓板厚度及配筋偏??;建設方將樓房加長后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伸縮縫;部分砼強度過高”等等;間接原因是“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xù),未聘請監(jiān)理人員現場監(jiān)理,未進行地質勘查,在未通知設計單位的前提下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過程中圖紙變更未通知設計單位,未進行圖紙修改論證,同時未見任何施工過程資料。
”根據上述證據對造成4號、5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十里鋪村委會與遠發(fā)建筑公司均有責任,且應當負同等責任。
十里鋪村委會雖已使用建筑物,但遠發(fā)建筑公司的維修義務依法不能免除。
遠發(fā)建筑公司催收工程款被拒后,其對雙方因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事實明知,故其辯稱十里鋪村委會沒有履行維修通知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賠償費用的范圍:1、資金占用費(利息)損失是十里鋪村委會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2、十里鋪村委會已支付給徐紹清的10000元、許甲民的15000元、許甲海的15000元,由于未對其房屋進行鑒定,認定其房屋質量不合格證據不足,原告主張賠償本院不予支持;3、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25086元、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11610元,合計236696元,由遠發(fā)建筑公司按同等責任賠償50%。
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提出十里鋪村委會此前未主張權利,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院認為,因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的行為本身就已說明其一直在主張權利,因此十里鋪村委會的本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十里鋪村委會對其下欠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金額369576.68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但十里鋪村委會提出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反訴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本院在認定證據時已作論述,十里鋪村委會下欠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369576.68元理應支付給遠發(fā)建筑公司;但遠發(fā)建筑公司要求十里鋪村委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9966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客觀事實,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369576.68元符合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的約定,不構成違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訴被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本訴原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4號、5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1834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付清;
二、反訴被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支付其下欠反訴原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9576.6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付清。
三、駁回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832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160元,由本訴原告承擔2900元,本訴被告承擔1260元;反訴受理費105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50元,由反訴原告承擔2400元,反訴被告承擔2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十里鋪村委會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因為雙方對工程質量產生了糾紛,因此不能視為遠發(fā)建筑公司放棄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遠發(fā)建筑公司向省委第七巡視組反映其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以及此前其向陸某辦事處領導反映該情況,都說明了遠發(fā)建筑公司一直未放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故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反訴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遠發(fā)建筑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3日十里鋪村委會對本村6棟環(huán)境整治商住樓的修建工程對外進行招標,遠發(fā)建筑公司中標承建。
2010年6月7日十里鋪村委會(甲方)與遠發(fā)建筑公司(乙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其中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必須按甲方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的工程建設設計圖紙附后。
全部工程用紅磚必須達到80%以上,鋼材要求使用宜昌八一鋼廠的鋼材,水泥使用華新牌水泥,杉木檁子最小不得低于10厘米。
”第四條約定:“工期為120個有效工作日,從甲方通知乙方進場施工之日起算。
雨天順延,乙方超過工作日的,每超一天承擔違約金500元。
”第五條約定:“工程總造價為967032.50元,超出工程設計部分另行計算。
”第六條約定:“本工程由乙方全額帶資興建,全部工程結束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甲方對外拍賣商住樓,拍賣費用進賬后,憑稅務發(fā)票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七條約定:“甲方聘請一名工程質量監(jiān)督員對工程進行全程監(jiān)督,對乙方工程質量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乙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時,監(jiān)督員有權要求其返工或停工。
”第九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乙方未按甲方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的,由乙方進行返工,甲方有權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其相應款項,不足部分從工程款中扣除。
甲方在拍賣商住樓進賬后20日內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逾期一天,甲方按工程總造價每天1‰比例承擔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十里鋪村委會在沒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也沒有進行地質勘查的情況下,于2010年6月17日書面通知遠發(fā)建筑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十里鋪村委會未聘請專業(yè)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督施工,擅自修改了原設計圖紙,增加了工程量,圖紙變更后也未通知設計單位。
2010年10月20日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6棟商住樓全部竣工,十里鋪村委會驗收合格后予以接受。
11月5日雙方對新增的工程量辦理決算。
2011年6月21日經湖北華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計,確認工程總價款為998880.45元。
2011年8月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6棟商住樓全部售完,分別出售給了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許汝法、許國元。
許汝法、許國元在入住前發(fā)現其購買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多處質量問題,遂向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投訴,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于2012年1月12日對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住樓質量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商住樓的樓層樓板、墻體均出現裂縫,屬于質量問題。
2012年2月14日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根據現場勘查數據形成調查報告,認定造成商住樓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建設單位(即十里鋪村委會)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xù),未聘請監(jiān)理人員現場監(jiān)理,未進行地質勘查,在未通知設計單位的前提下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即遠發(fā)建筑公司)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過程中圖紙變更未通知設計單位,未進行圖紙修改論證,同時未見任何施工過程資料。
調查報告同時確認:原設計圖紙能滿足規(guī)范要求;房屋墻體出現裂縫是由地基不均勻沉降產生,造成裂縫主要原因:(1)由溫度應力引起,該樓板裂縫主要因溫度過高,長期房屋門窗緊閉;(2)樓板厚度及配筋偏?。唬?)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將樓房加長后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伸縮縫;(4)部分砼強度過高,根據報告,部分砼強度已達到C40。
經交涉十里鋪村委會與許汝法、許國元于2012年8月21日達成《退房協(xié)議書》,約定十里鋪村委會將許汝法、許國元的購房款各380000元退還給二人,同時賠償二人購房款損失各30000元。
當天十里鋪村委會還與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三人達成《協(xié)議書》,分別賠償徐紹清、許甲民、許甲海三人購買房屋整修處理費各10000元、15000元、15000元。
上述賠償款100000元已通過宜都市財政代管資金實際支付給了上述五人。
2014年5月23日宜都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作出宜都市房鑒字(2014)B024號《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認定:(一)地基基礎:房屋建于坡地上,現地基及基礎在基底設計標高不一的交接處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滑動等損害,已對上部結構造成顯著影響,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4.5.4條評定為危險點;(二)承重結構構件:兩棟房屋交接處墻體出現嚴重裂縫,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4.1.2條評定為嚴重損壞構件;房屋現澆樓板、屋面板周邊出現嚴重裂縫,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4.2.3條、第4.2.4條評定為危險點;(三)圍護結構構件:局部板間、板墻間、水泥地面、內外墻面磚等出現裂縫損壞,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3.1.3條、第3.3.2條評定為一般損壞構件;屋面局部滲漏,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第3.3.1.4條評定為一般損壞構件。
鑒定結論:房屋地基及基礎在基底設計標高不一的交接處出現明顯不均勻沉降、滑動;墻體、現澆樓板、屋面板出現嚴重裂縫,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第5.4.13.5條綜合評定為C級(局部危險房屋)。
2015年7月29日許汝法、許國元二人分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十里鋪村委會就房屋質量問題進行賠償,訴訟過程中,本院委托宜昌信誠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分別對許汝法、許國元購買的4號、5號商住樓的損壞修復價值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分別認定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的損害修復價值為125086元,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的損害修復價值為111610元。
2016年2月29日本院對上述兩案分別作出(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4號、01476號判決:十里鋪村委會賠償許汝法房屋維修損失125086元,承擔資金占用損失60000元,合計18508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賠償許國元房屋維修損失111610元,承擔資金占用損失70000元,合計18161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判決生效后十里鋪村委會尚未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給許汝法、許國元。
同時查明,十里鋪村委會已支付遠發(fā)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69576.68元,因雙方對商住樓質量產生糾紛,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
遠發(fā)建筑公司在催款過程中曾于2014年9月13日書面向省委第七巡視組反映情況。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十里鋪村委會的4號、5號商住樓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事實清楚,但是根據宜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的調查報告及《湖北省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論,引起兩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墻體出現裂縫是由地基不均勻沉降產生;長期門窗緊閉,因溫度太高由溫度應力引起;樓板厚度及配筋偏小;建設方將樓房加長后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伸縮縫;部分砼強度過高”等等;間接原因是“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辦理報建手續(xù),未聘請監(jiān)理人員現場監(jiān)理,未進行地質勘查,在未通知設計單位的前提下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過程中圖紙變更未通知設計單位,未進行圖紙修改論證,同時未見任何施工過程資料。
”根據上述證據對造成4號、5號商住樓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十里鋪村委會與遠發(fā)建筑公司均有責任,且應當負同等責任。
十里鋪村委會雖已使用建筑物,但遠發(fā)建筑公司的維修義務依法不能免除。
遠發(fā)建筑公司催收工程款被拒后,其對雙方因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事實明知,故其辯稱十里鋪村委會沒有履行維修通知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賠償費用的范圍:1、資金占用費(利息)損失是十里鋪村委會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遠發(fā)建筑公司賠償;2、十里鋪村委會已支付給徐紹清的10000元、許甲民的15000元、許甲海的15000元,由于未對其房屋進行鑒定,認定其房屋質量不合格證據不足,原告主張賠償本院不予支持;3、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許汝法的4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25086元、許國元的5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11610元,合計236696元,由遠發(fā)建筑公司按同等責任賠償50%。
關于遠發(fā)建筑公司提出十里鋪村委會此前未主張權利,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院認為,因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的行為本身就已說明其一直在主張權利,因此十里鋪村委會的本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十里鋪村委會對其下欠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金額369576.68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但十里鋪村委會提出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反訴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本院在認定證據時已作論述,十里鋪村委會下欠遠發(fā)建筑公司的工程款369576.68元理應支付給遠發(fā)建筑公司;但遠發(fā)建筑公司要求十里鋪村委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9966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遠發(fā)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客觀事實,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十里鋪村委會拒付剩余工程款369576.68元符合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的約定,不構成違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訴被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本訴原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4號、5號商住樓的直接經濟損失11834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付清;
二、反訴被告宜都市陸某街道辦事處十里鋪村民委員會支付其下欠反訴原告宜都市遠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9576.68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付清。
三、駁回本訴原告及反訴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832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160元,由本訴原告承擔2900元,本訴被告承擔1260元;反訴受理費105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50元,由反訴原告承擔2400元,反訴被告承擔2850元。
審判長:聶其璽
書記員:楊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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