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宜都市基石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陸城清江大道2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1582470642D。
法定代表人:李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湖北名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陸城名都路(名都花園山水苑14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1MA489F167Y。
法定代表人:周九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申請人宜都市基石廣告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北名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訴前財產(chǎn)保全一案,申請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湖北名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都市中一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裝潢工程款150000元予以保全,擔保人樊金萍、咼林彬自愿提供其名都花園春水苑21-3-202號房屋作為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宜都市基石廣告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湖北名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都市中一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裝潢工程款150000元;
查封擔保人樊金萍、咼林彬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陸城園林大道名都花園春水苑21號樓3-202號房屋(宜都房權證字第××號),查封期間不得轉移、變賣或設置他項權。
案件申請費1270元,申請人宜都市基石廣告有限公司已預交。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宜都市基石廣告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袁昌桂
書記員:楊雪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