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楊樂毅,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宜都市眾和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劍,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軍,湖北長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錦輝,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88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劉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030元,上訴人宜都市眾和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247元,本院均予以退還。
審 判 長 張 燦 代理審判員 王明兵 代理審判員 易正鑫
書記員: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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