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雅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湖北省枝江市馬家店街辦友誼大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3739148302P。
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胡再波,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第三人:曾廣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宜昌雅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雅廈公司)與被告余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曾廣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雅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某某和第三人曾廣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雅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00萬元、支付利息123333元(2017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按月利率20‰計算)以及從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計算)。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3日,余某某因欠第三人曾廣建的借款,余某某向雅廈公司借款100萬元,由李某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并指示雅廈公司直接支付給曾廣建。雅廈公司與曾廣建協(xié)商,雅廈公司將其開發(fā)的住宅及商鋪出售給曾廣建,抵銷了應支付給曾廣建的100萬元。借款到期后,余某某和李某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jīng)雅廈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余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李某某辯稱,李某某沒有用一分錢,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人曾廣建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前本院詢問曾廣建時其陳述如下:余某某欠曾廣建不止1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是雅廈公司擔保的,這100萬元到期后,雅廈公司用房屋和商鋪抵付給曾廣建100萬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3日,余某某向雅廈公司出具借條:今借到雅廈公司現(xiàn)金100萬元,借款時間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5日,若未還按月利率3%計息,此款由雅廈公司直接轉(zhuǎn)入曾廣建賬上。李某某在借條上擔保人欄簽名。
2017年6月5日,曾廣建向雅廈公司出具收條:因余某某欠曾廣建借款100萬元沒有按期償還,余某某向雅廈公司借款100萬元償還給曾廣建;今收到雅廈公司替余某某償還曾廣建的借款100萬元,曾廣建用該款抵付購買雅廈公司開發(fā)的住宅和商鋪的房款(以曾廣建或童宇名義另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曾廣建于2017年6月17日、童宇于2017年11月30日分別與雅廈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曾廣建、童宇購買雅廈公司開發(fā)的中央山水商品房、商業(yè)營業(yè)用房。
同時查明,2016年8月12日曾廣建向余某某匯款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借條、收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雅廈公司按照余某某的指示將借款100萬元交付給曾廣建,曾廣建用該款抵付雅廈公司的房款,可以認定雅廈公司已實際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余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向雅廈公司返還借款,逾期不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現(xiàn)雅廈公司請求余某某返還本金10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按月利率20‰計算應付利息為124000元[(1000000元×6月×20‰)+(1000000元×6天×20‰÷30天)]?,F(xiàn)雅廈公司請求余某某支付此期間的利息12333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借條上沒有明確約定李某某的保證方式,李某某應當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宜昌雅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借款100萬元,支付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12333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計付利息;
二、被告李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余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10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緒華
人民陪審員 漆文安
人民陪審員 鮑同明
書記員: 徐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