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寇志中(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鋒(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許湖云(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長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純,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鋒,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湖云,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與被告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達成和解意向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3918元,本院決定減半收取26959元,由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3918元,本院決定減半收取26959元,由原告宜昌長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茹
審判員:鄢裴培
審判員:黃昌斌
書記員: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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