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
田軍(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楊一平(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夏某某
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qū)綠蘿路29號。
法定代表人桂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軍,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一平,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以夏某某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為由,申請撤回對夏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夏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夏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宜昌運七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蘭曉宇
書記員: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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