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qū)西陵二路1-5-212號。法定代表人秦浩,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杜清蕓,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譚伯力,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宜昌市食家莊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qū)隆康路一號。法定代表人石忠良,該公司董事長。被告宜昌市食之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沿江大道轉(zhuǎn)角濱江壹號C區(qū)4樓。法定代表人張靜,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向海龍,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昌市食家莊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食之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1297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648.5元,由原告宜昌騰信機電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彭 軍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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