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鄢家河村8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崇錦,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市森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下路19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330020382XD。
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市森源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立案。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應準予撤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原告宜昌楚某變壓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陳國鋒
書記員:周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