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王凱(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劉鶴彥(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湖北中源金泰實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9號。
法定代表人陳少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凱,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劉鶴彥,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中源金泰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區(qū)發(fā)展大道16號。
法定代表人牛春來,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中源金泰實業(yè)有限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2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2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宜昌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汪邦國
書記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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