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鄭祥紅(湖北旭晟律師事務所)
劉某滄
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黃花鄉(xiāng)黃花場村2組。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程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祥紅,湖北旭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522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滄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弘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522元(減半收?。?,由被告劉某滄負擔。
審判長:岳新平
書記員:杜韓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