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東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武晴晴。
委托代理人馮愿妮,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恒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中山大道707號政和廣場9層。法定代表人馬耿輝。
被告武漢恒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12-4-1號。
負責人孫文波。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恒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漢恒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53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宜昌市潤龍管道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鄭 丹
書記員: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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