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宜昌市印象足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學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波,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某。
上訴人宜昌市印象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月18日,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依法登記成立,胡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進入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從事保潔員工作,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宜昌印象足浴公司未為胡某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3年5月17日,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無故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2013年7月25日,胡某某向宜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宜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3)宜勞仲決字第053號裁決書,裁決:1、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胡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500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元,以上合計6000元;2、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后20日內(nèi)為胡某某補繳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間的社會保險;3、駁回胡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對此裁決不服,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不支付胡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50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元;2、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不為胡某某補繳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間的社會保險;3、胡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認為:1、合法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胡某某進入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工作,由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向其發(fā)放工作服、工牌和工資,胡某某受到該公司的管理,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2、宜昌印象足浴公司未與胡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500元(1500元/月×3個月)。3、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無故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應屬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00元(1500元/月÷2×2倍)。4、社會保險的補繳不屬于原審法院的審理范圍,故對宜昌印象足浴公司關于胡某某社會保險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宜昌印象足浴公司支付胡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500元。二、宜昌印象足浴公司支付胡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1500元。三、駁回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宜昌印象足浴公司負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2年5月30日,吳邦國、李貞寶、重慶摩指印象公司在重慶市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三方使用“摩指印象”商標(字號),在湖北省宜昌市投資開設“摩指印象”品牌足浴店,店面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最終以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為準,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形式在該店營業(yè)地注冊,店面租賃地址為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濱江一號B區(qū)四樓、五樓。該地址與被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登記的住所地一致。胡某某于2013年1月通過應聘進入宜昌印象足浴公司濱江一號店從事保潔員工作,工作期間向該店交納4次共計400元衣服押金,押金收據(jù)上蓋有“摩指印象”方印,并有會計杜艷莉個人印章。
本院認為:首先,依據(jù)工商登記,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的住所地為宜昌市西陵區(qū)云集路濱江一號B棟401-501號,其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地址同時系重慶摩指印象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且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其聘用被上訴人胡某某從事保潔員工作,即與被上訴人胡某某建立了勞動關系。其次,雖然被上訴人胡某某提交的工牌、工作服上沒有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的標識,收據(jù)、工資表上沒有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的有效蓋章,只有“摩指印象”方印,但該方印并不是有效的公司印章,不能代表重慶摩指印象公司,且根據(jù)《投資合作協(xié)議》內(nèi)容,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可以使用“摩指印象”商標(字號),招聘工作人員申請表、廣告宣傳單上印有“摩指印象”,是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使用“摩指印象”商標(字號)的一種方式。最后,被上訴人胡某某提交的衣服押金收據(jù)上有會計杜艷莉的個人印章,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訴稱杜艷莉并非公司會計,其有責任提供公司員工考勤表等證據(jù)證明杜艷莉并非該公司員工,沒有舉證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綜上理由,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與被上訴人胡某某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宜昌印象足浴公司訴稱重慶摩指印象公司與被上訴人胡某某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宜昌市印象足浴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嚴光俊 審 判 員 黃孝平 代理審判員 羅 娟
書記員:周菁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