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天佑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江口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3562749267J。
法定代表人:李祖新,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斌,湖北驍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原告宜昌天佑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宜昌天佑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宜昌天佑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6086元,減半收取計(jì)3043元,由原告宜昌天佑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吳緒華
書記員: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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