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陽市宜城市文昌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4790564125W。法定代表人:張德武,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傳學,男,湖北傳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飛光,男,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旺某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金松大道中心大市場*號樓****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08705540618XT。
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旺某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32456元,減半收取16228元,由原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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