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宛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3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代理,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代領(lǐng)標的款,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翁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4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原告宛某某與被告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杰、被告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還款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0日,被告丈夫邱方來稱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以種種理由拖延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丈夫邱方來償還借款,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丈夫邱方來于2016年農(nóng)歷9月28日因病去世,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250000元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丈夫邱方來稱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以種種理由拖延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丈夫邱方來償還借款,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丈夫邱方來于2016年農(nóng)歷9月28日因罹患癌癥去世,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250000元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宛某某與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之間的借款關(guān)系有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出具的借條為證,借款事實清楚,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雖因病去世,但該債務(wù)系其與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負,且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債務(wù)系被告翁某某丈夫邱方來個人債務(wù),被告翁某某對該借款負有償還義務(wù)。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未書面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要求還款,被告應(yīng)當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宛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本金250000元,按年利率24%計至還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被告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內(nèi)繳納案件上訴費,逾期未繳納,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梅景宏 代理審判員 胡 冰 人民陪審員 李進行
書記員:梅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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