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定遠縣瑞豐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能仁鄉(xiāng)涼亭村。
法定代表人:韓永六,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剛,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淑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遼寧省北票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占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新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胡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肇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修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青岡縣。
以上六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芳,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董太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單縣。
原審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浐灞區(qū)世博大道4069號。
法定代表人:張育林,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定遠縣瑞豐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侯某某、趙淑銀、鄭占昌、侯新禹、賈胡剛、黃修龍六人及原審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三局)、原審被告董太文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承德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董太文雇傭侯某某等六被上訴人施工,欠付六被上訴人工資66920.00元,有欠條原件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董太文應當支付拖欠六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利息。上訴人瑞豐公司將其承包的京沈京冀客專V標段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的自然人董太文,瑞豐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違法分包,應承擔相應責任。上訴人提交證據(jù)不能證實其與董太文對此工程進行結(jié)算并結(jié)清了工程款,故其應當在欠付董太文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拖欠六被上訴人工資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原審被告水電三局作為案涉工程的發(fā)包人,未足額支付瑞豐公司工程款,對拖欠六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利息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應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毓蘭
審判員 金小雁
審判員 燕金玲
書記員: 王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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