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中天加油站
寇君紅(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原告定州市中天加油站。
住所地:定州市趙村鎮(zhèn)新合莊村。
負責人馮淑琴,系該加油站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寇君紅,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慶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定州市中天加油站與被告郭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訴訟費29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訴訟費29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安麗萍
書記員:華云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