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某
李姣
賀成(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
李葉
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被告李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現(xiàn)羈押于棗陽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賀成,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官某某訴被告李姣、李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組成由審判員石小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馬勝明、人民陪審員段占琴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官某某、被告李葉委托代理人高玉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姣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官某某訴稱,2014年9月中旬,李姣向我借款,我通過信用卡套現(xiàn)8萬元交付給李姣。
李姣承諾在10月30日之前償還,到期后,被告李姣未能還款。
李葉與李姣系夫妻關系,對借款付共同償還責任。
因此,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8萬元。
被告李葉辯稱,原告所述主體不適格,對借款事實李葉不清楚,請求駁回原告對李葉的起訴。
被告李姣在在答辯期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李姣質(zhì)證意見可以確認原告官某某與被告李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具體。
原告出借款項給被告,被告李姣負有按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此借款產(chǎn)生于被告李姣與被告李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葉對此借款負有共同償還責任,故對原告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葉辯稱此借款其不清楚,應駁回對其起訴的理由,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姣、李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官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
上述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870元,合計2670元,由被告李姣、李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3656。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李姣質(zhì)證意見可以確認原告官某某與被告李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具體。
原告出借款項給被告,被告李姣負有按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此借款產(chǎn)生于被告李姣與被告李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葉對此借款負有共同償還責任,故對原告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葉辯稱此借款其不清楚,應駁回對其起訴的理由,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姣、李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官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
上述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870元,合計2670元,由被告李姣、李葉負擔。
審判長:石小玲
審判員:馬勝明
審判員:段占琴
書記員:劉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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