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金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芳,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嶺娟,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玉山,石家莊市靈壽北環(huá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宗金方與被告祁某某、武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宗金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嶺娟,被告祁某某及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玉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9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人,兩人曾一起經(jīng)營大理石板,后兩人不再合作,經(jīng)核算,被告尚欠原告12萬元,但被告一直不予歸還。2016年8月9日,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即被告再償還原告9萬元即可。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截至目前,被告仍不予歸還。原告認為,被告武某某系被告祁某某配偶,其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祁某某辯稱,2013年張桂芹、被告祁某某及原告宗金方,給河南南陽市楊振國發(fā)石材,至今楊振國尚欠原、被告石材款。原、被告本是合伙人,被告不欠原告錢,是楊振國欠原、被告的錢。欠條是原告脅迫被告祁某某打的。望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武某某辯稱,欠條是原告脅迫被告祁某某打的,被告武某某不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欠條一份,用以證明被告祁某某欠原告款的事實;
祁某甲、賈某、宗某、祁某乙證明各一份,用
以證明原、被告經(jīng)對賬,被告祁某某欠原告9萬元的事實;3、原告向我院申請證人祁某甲、賈某、宗某出庭
作證(三證人均到庭),用以證明原、被告經(jīng)對賬,被告
祁某某欠原告9萬元的事實。
被告祁某某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有異議,稱欠條是被告祁某某寫的,但是在原告脅迫下寫的;認可證據(jù)2中祁某甲、賈某的證明,對宗某、祁某乙證明不認可;對證據(jù)3中證人祁某甲、賈某、宗某的證言不予認可。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2017年3月23日被告祁某某和楊振國的通話錄音光
盤(附紙質(zhì)版通話記錄),用以證明被告祁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時,還沒要回楊振國欠原、被告和另一合伙人的貨款;
2、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被告祁某某被原告打成輕傷二級,原因是由于原告找被告祁某某打欠條,被告祁某某不打,原告將被告祁某某拉到黃壁莊水庫打了12萬元的欠條并把被告祁某某達成輕傷,現(xiàn)在案件還在公安機關偵查中。
原告對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有異議,認為無法核實錄音作出時間及錄音主體及被錄音人的身份,且該錄音無其他證據(jù)在案佐證,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鑒定申請時間是2016年6月28日,欠條出具時間是2016年8月9日,明顯欠條是后作出的,不能證明是被告祁某某在脅迫情況下出具的。
本院依職權在靈壽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城關中隊調(diào)取了關于祁某某被非法拘禁案一案的相關材料:報警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祁某某詢問筆錄、宗金方訊問筆錄。
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了被告祁某某與被告武某某的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戶籍證明信。
原告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祁某某詢問筆錄中所述有的地方不屬實,原告并未將被告祁某某騙出,也未將其打傷,被告祁某某沒有給原告出具過保證書,認可祁某某所述的欠原告10萬元左右的事實。法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顯示事件發(fā)生時間為2016年6月份,
欠條出具時間是2016年8月份,不能證明欠條是被告祁建
祥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
被告祁某某、武某某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祁某某曾于2013年與另一人一起經(jīng)營過幾個月的大理石生意,被告祁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欠宗金方款90000元玖萬元整,祁某某,2016.8.9”。
另查明,被告祁某某與被告武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中被告祁某某所負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張被告祁某某欠其9萬元,有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祁某某主張欠條是其在原告脅迫情況下出具的,但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認定該欠條是被告祁某某在原告脅迫下出具的。另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證據(jù)中顯示被告祁某某報警時間是2016年6月27日,發(fā)案時間是2016年6月26日,靈壽縣公安局決定立案時間是2016年7月1日。欠條出具的時間是2016年8月9日,不能證明欠條是被告祁某某在原告脅迫下出具的。綜上,被告祁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被告祁某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祁某某償還欠款9萬元,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與被告祁某某系夫妻關系,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本案中被告祁某某所負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主張被告武某某償還欠款9萬元,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祁某某、武某某償還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宗金方欠款90000元。
二、駁回原告宗金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祁某某、武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琳
書記員: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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