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蔡月華,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原住襄陽市魚梁洲開發(fā)區(qū)。
原告宋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月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訴稱,2014年12月6日被告劉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借款期限。當日宋某向劉某轉賬25萬元。此后宋某多次找劉某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25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劉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劉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宋某借款25萬元,并要求宋某將款轉到其指定的鄭翠翠賬戶上。同日,宋某通過支付寶將其在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賬戶上的25萬元分五筆轉至劉某指定的鄭翠翠賬戶上。同日,劉??給宋某出具借條一份:借到宋某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0.000.00),月息3分。借款人:劉某(指?。?014.12.6。該款劉某本息一直未還,故宋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借原告宋某25萬元,有被告劉某出具的借條、銀行轉款明細為據,可以認定。對該借條被告劉某應當償還。原告宋某主張從2016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沒有超過雙方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償還原告宋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5萬元;
二、被告劉某從2014年12月6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宋某利息。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7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在新
人民陪審員 陳玉琴
人民陪審員 柴輝凌
書記員: 楊逢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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