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李進考(河北新星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代理人:李進考,河北新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相月卿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進考和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2011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1000元,約定月息2分。
之后被告陸續(xù)償還部分欠款,至今尚剩余14000元未付。
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4000元及利息。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
原被告和陳軍智三人原先合伙做買賣時,被告欠下原告61000元款,后已陸續(xù)還清,只是出于對原告的信任,被告既未收回原先的欠條,也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據(jù)。
故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應及時償還,其至今欠原告借款14000元未還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的違約責任。
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應自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之日,也就是起訴之日起支付利息。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14000元,并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2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復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應及時償還,其至今欠原告借款14000元未還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的違約責任。
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應自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之日,也就是起訴之日起支付利息。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14000元,并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相月卿
書記員:秦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