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金和,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大慶市和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大慶市高新區(qū)東風北路三永村西。
法定代表人于冬梅,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貴彬,黑龍江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巖松,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滿族,住大慶市紅崗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金和與被告大慶市和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宋金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金和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金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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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曉東 代理審判員 樊忠江 代理審判員 劉 冰
書記員:劉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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