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繪萍,女,內(nèi)蒙古興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金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朱金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10.00元,減半收取計205.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劉志生 審 判 員 賈佳琦 人民陪審員 張曉健
書記員:佟啟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