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華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侄子。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孝昌縣城區(qū)開發(fā)區(qū)城北工業(yè)園107國道旁。
法定代表人:柳望仙,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堂,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湖北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11月16日,原告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計3275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長 姚建新 審判員柳翠紅 審判員魯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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