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升,林口縣林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上訴人(原審被告):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某(系鐵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滔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上訴人宋某某、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鐵某、何滔滔、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并未查清孫某某作為本案案涉汽車買賣合同中的地位,應結(jié)合一審中車輛轉(zhuǎn)押協(xié)議中載有的孫某某作為甲方簽字及手書承諾,進一步確認孫某某在案涉買賣中責任分擔。據(jù)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453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宋某某、鐵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12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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