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安進友,退休工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工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安,個體經(jīng)營。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曉婷,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高久旺,工人,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安進友、王某、王安因所有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1)豐民初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由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豐民初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和本院作出的(2010)唐民一終字第850號民事判決,均已就被上訴人宋某某應當取得的遺產(chǎn)份額作出了認定,且對上述案件的申請再審亦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申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所駁回。故一審法院據(jù)此作出的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66元,由上訴人安進友、王某、王安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甄 飛 代理審判員 劉 巖 代理審判員 劉蒙蒙
書記員: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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